为何有些情侣不允许在圣堂举行婚礼?

问题:

牧师, 请问卫理公会不允许有婚前性行为的情侣在圣堂里行婚礼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他们悔改了,是否仍然不被允许呢?我最近在思考关于怜悯和饶恕的问题,我在想圣经上主吩咐我们要饶恕别人七十个七次,那么神是否也同样饶恕那些有婚前性行为却悔改的人呢?既然神已经饶恕了,那么神是否也允许他们在圣堂被祝福呢?到底是神无法真正的饶恕这对新人,还是我们个人的因素限制他们呢?

解答:

这是很好的问题,让我们从马来西亚基督教卫理公会婚姻条例开始谈吧。这条例于2011年10月12-15日由总议会通过,其中5.4条款指出:“若已注册的婚姻,在注册后28天之内,可举行全套的基督教婚礼仪式(即在典礼中包含立婚姻盟约和交换结婚戒指)。然而,牧师必须严格教导男女双方,婚礼之前绝不能同居一处。超过28天之后,只能举行感恩礼拜(也称婚姻祝福礼,礼仪中不包含立婚姻盟约和交换戒指)。”

在这婚姻条例中,有一条备注指出:“28天之期限,乃确保男女双方在婚礼前保持贞洁。”即使那些选择在礼拜堂以外的地点举行“感恩礼拜”/“婚姻祝福礼”的弟兄姐妹们,婚姻条例也特别交待“有关牧师必须确保男女双方在进行感恩礼拜之前保持贞洁。”

由此可见,卫理公会的婚姻条例所明文强调的,是在注册后的28天之内及全套的基督教婚礼之前,或在感恩礼拜之前,男女双方不可同居,当保持贞洁。条例中并没有具体论到有婚前性行为的情侣,是否在真心悔改之后,可在教堂行婚礼的事。婚姻条例第2.5条款有说:“任何牧师传道,为新人进行婚前的辅导一段时间之后,可凭各自的良知,拒绝主持婚礼。”因此,有些牧者或许会坚持,绝不为任何曾有婚前性行为的情侣主持全套的基督教婚礼,而只为他们主持婚姻祝福礼或感恩礼拜;但有些牧者或许会宽容,对那些诚恳为婚前性行为哀恸,积极与神修复关系的基督徒,仍为他们主持全套的基督教婚礼仪式。我个人的立场属于后者,但我也提醒自己当非常谨慎的向会友们解释我的立场,及作婚前辅导,免得有者居心不良,见漏洞,就以为牧师反正宽宏大量,会原谅婚前性行为之过,就放纵自己!的确,若有人抱着这种想法,那实在太危险了,而且会大大得罪上帝,干犯主的圣怒!

简言之,圣经的教导很清楚:基督徒男女在婚前,应光明的交往、约会,绝不同居,保持贞洁,为的是向家人、朋友和社会见证我们所信的上帝是完全圣洁的真神。圣经指出,性是上帝恩赐世人的厚礼,但是唯有在婚约中的男女夫妻才可享受性福,这是造物主的心意(创世记2章24-25节)。至于过去放纵情欲,尝了禁果的基督徒男女,或在信主之前在性生活上很随便的男女,如今信主了、追求成圣,且愿意洁身自爱,重献身体和性器官为义的器皿给上帝,我深信上帝“必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翰一书1章9节)。

至于饶恕人70个7次,主耶稣的意思是从心里不断饶恕人的过犯,如同天父饶恕我们的过犯一样(马太福音18章21-35节;6章14-15节)。可以肯定的是,上帝对悔罪者的饶恕是彻底的,但罪的今世恶果却是悔罪者必须承担的。就如大卫犯了奸淫,其痛悔之心蒙怜悯,上帝便赦免他的罪孽,但他却须为他自己的罪行所导致的今世恶果负责任。同样的,一对有婚前性行为的情侣在认罪中,当然会获得上帝完全的赦免,但是,辅导他们并为他们主持婚礼的牧师,有上帝藉教会授于的权柄,来决定是否为他们主持全套基督教结婚典礼。

文章作者:刘世尧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