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的罪恶(Inward sin)

约翰卫斯理觉察许多信徒关心自己有罪恶的思想;即或他们已经确认上帝在他们生命中的宽恕,他们还是存有这个问题。正如所罗门一般,他们的内心“。。。不。。。完全归向耶和华他的神。”(列王纪上11:4,新译本)因此,卫斯理在他的讲章中有几次提及内心的罪恶。他把内心的罪恶定义为任何罪恶的性情、酷爱、或是爱慕―――如骄傲、任性、爱世界、情欲、愤怒、爱发脾气或牢骚\―――或是思想中与在基督里有所冲突的性格(讲章13:“在信徒中的罪恶”〔On Sin in Believers〕)。人犯了内在的罪也包括不愿意把上帝所给予的恩赐激发起来,和不愿意祷告(讲章19: “从神而生的殊荣”〔The Great Privilege of Those That are Born of God〕)。若不加以注意内心的罪恶就可能引发外在的罪恶,意即,在言语或行为上犯罪。但称义和重生带来上帝的恩典,使我们能胜过内在的罪恶,我们无需再跟随或被它牵著走(讲章14:“信徒的悔改”〔The Repentance of Believers〕)。

〔Joel B. Green, Gen. Ed.,The Wesley Study Bible, Nashville, TN.: Abingdon, 2009,428〕